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9岁施暴者只被训诫,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律师:可以起诉监护人

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小学生遭同班两男生欺凌,近日引发关注 。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 , 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 , 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
此事因实施欺凌者行为恶劣引起广泛关注 , 同时引发关于如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讨论 。

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9岁施暴者只被训诫,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律师:可以起诉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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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9岁施暴者只被训诫,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律师:可以起诉监护人】
施暴者家长代笔写的道歉信
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9岁施暴者只被训诫,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律师:可以起诉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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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大V:这个年龄只能这样
律师:可以起诉监护人
知名大V”江宁婆婆“9月26日发文表示,因为这两个孩子年龄实在太小了(9岁) 。哪怕是过去的一些措施,什么少管所之类的,也从来没有把年龄划到这么低的区间 。现在的专门(工读)学校也不能低于12岁 。所以这个年龄,真的就,只能这样 。
“江宁婆婆”表示,眼下最严重的是,当下极其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滞后的突出矛盾 。现在的小孩子能获取信息的途径比我们小时候多太多了 。经常会出现家长和老师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孩子很清楚 。我们的立法要跟上时代 。“江宁婆婆”还指出,“对于极特殊的,极少见的人类个体,做出的极端行为,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以他的具体行为来具体研究惩处措施,而不是用年龄一刀切 。”
家长在网上发布相关贴子,贴文简直触目惊心,10周岁的受害人遭遇了被殴打等恶劣行为,甚至被对方侵犯 。
据扬子晚报,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表示 , 此事件中因两施暴者年龄过小,依据现有行政处理法规 , 警方已作出顶格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石泽华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被欺凌的小学生孙某某确实受到了长期伤害 , 施暴者监护人需要对孙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精神损伤费用等经济方面进行赔偿,“受害者家长可直接起诉施暴者监护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让对方为自己小孩的行为付出代价 。”
石泽华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事件中,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相关职责,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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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
立法应该跟上时代
9月26日,央视网发表评论文章称,欺凌者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暴戾,无不令人不寒而栗 。我们甚至不愿再复述那些无耻而残暴的行径,难以想象这竟然是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所为 。但这份通报不但未能平息大家的怒火,反而让舆论再次沸腾 。其中 , 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 , 公众普遍认为,对欺凌者的处罚太轻了 。
依法办案无可非议,但对待校园欺凌这类事件,相关部门应首先认识到一点 , 必须把保护和救济受害者放在核心位置 。一方面,要开辟特殊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让他们能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之过”,就是要对施害者及其监护者给予有力的惩戒 , 这绝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抚慰,也是对那些潜在的施暴者给予一个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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